(2010)锦江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李玉洪、成都金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李玉洪,成都金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洪,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金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79号。法定代表人曾伟杰,成都金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明辉,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革建,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上街78号建设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喻培忠,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李玉洪、成都金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