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余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4日因原告方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8月18日按农村习俗订婚,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很大,彼此沟通困难。特别是被告不顾家庭小孩,稍与原告有点小磨擦,就抛下小孩离家出走,经常数日不归,致使双方感情日趋恶化而无法共同生活。2009年10月2日晚,原告叫被告洗完澡后冲洗卫生间,被告却大发脾气,并与原告发生争吵,次日一大早就回娘家去了,一去将近20天。同年12月2日中午,原、被告又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扔下仅4个月大的儿子回娘家,过了近一个月时间才回来。2010年2月19日晚,原、被告为谁泡奶粉之事发生争吵,被告又为此离开原告回娘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均予以拒绝。2010年6月14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乘原告上班不在家,带领5、6个人过来与原告父母吵闹,并强行带走儿子,拒绝让原告探望儿子。之后,被告曾同意离婚,后又因其反悔而未成。综上所述,原、被告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没有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故意与原告争吵,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和好无望。为此,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夫妻共同债权2万元,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及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以证明儿子出生的事实;3、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林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状况属实。但其他情况不实。具体如下:1、原、被告双方是经过一段时间了解某某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2、被告脾气没有古怪,也没有经常与原告吵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3、2010年2月19日晚,因被告在哄孩子,要求原告泡奶粉而发生争吵,而不象原告陈述的那样,此后,被告即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准离婚,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返还陪嫁费152000元。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被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8月18日按农村习俗订婚,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未能和睦相处。2010年2月19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回娘家生活,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而出现关系紧张,但双方均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发生矛盾而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况且双方已生育一子,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自己今后的生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不足,故其离婚诉讼请求,尚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德余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姚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