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江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2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江杰,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慈溪市观海卫镇某电器厂实际经营者,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江杰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胡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胡江杰在经营慈溪市观海卫镇某电器厂期间,因进项抵扣不足,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4.5%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某(另案处理)开具虚假的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门缴款书一份,号码为(0812)532020081201467162-L02,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09914.53元,税款金额为人民币103685.47元,后向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2009年10月间,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发现并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江杰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江杰已向慈溪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相关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工商登记信息、海关发票审核检查移送清单、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江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江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江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江杰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毛 益 科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