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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芳。申请执行人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居先。被执行人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芳。本院在执行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异议人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称,依据生效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现有关部门已确定不得销售,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在审查异议过程中,查明本院2009年2月13日作出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是调解书第三项内容“若相关部门确定本案所涉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原告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确定被告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退货的,原告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对12226.40元之外的部分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另查明,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根据(2008)下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退还货物、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009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已通过诉讼程序明确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退货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杭州海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08)下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俊助理审判员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陆海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