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郁金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孙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郁金格,孙彬,杨红巾,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楠,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强,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金格,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鸽,蒙城县乐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彬,农民。原审被告:杨红巾,农民。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侯超,蒙城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蒙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郁金格以及原审被告孙彬、杨红巾、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物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保财险蒙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超楠、张强,被上诉人郁金格的委托代理人王鸽,原审被告孙彬以及原审被告孙彬、杨红巾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侯超,原审被告天诚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昱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