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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连新与王玉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新,王玉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吴连新。被告:王玉良。委托代理人:王金观。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原告吴连新与被告王玉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连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连新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