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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何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96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何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