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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缪建灿与胡永乐、万玲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96-1号原告:缪建灿。被告:胡永乐。被告:万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建灿诉被告胡永乐、万玲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建灿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永乐、万玲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建灿撤回对被告胡永乐、万玲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55元,减半收取3,4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8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