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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戴甲、戴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戴甲,戴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某。被告戴甲。被告戴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某某。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戴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追加戴乙为共同被告,并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8月2日、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00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戴甲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原告以72800元的价格买受被告戴甲所有的莘塍镇营塍居民区1幢3单元602室房屋。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价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对房屋予以装修并入住。二被告尚未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遭拒绝。现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瑞安市莘塍镇营塍居民区第1幢3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莘塍镇16990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2006-10-722号)转移至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戴甲辩称:由于房屋买卖没有经过被告妻子的同意,买卖房屋时产权未登记,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戴乙辩称:二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戴甲出卖该房屋时未告知被告戴乙,该买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共有人未书面同意的规定,买卖时房屋面积约为103平方米,标的物数额尚未确���,房屋产权于2002年9月10日才依法登记,买卖违反了上述法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登记房屋买卖的规定,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土地登记材料。质证后,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戴甲同时认为上述协议不合法,被告戴乙认为上述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来源合法,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戴甲订立一份《买卖房屋契约》,约定被告戴甲将本市莘塍镇营塍居民区第1幢3单元602室出卖给原告,该房屋面积为103平方米,价款7228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2280元,并于半年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该房屋。现该房屋所有权(权证号为莘塍镇16990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6-10-7**号)登记在被告戴甲名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戴甲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支付房屋价款后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时间已达十余年,被告应按约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甲辩称订立合同时其妻子不同意、房屋尚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现已登记且登记在被告戴甲名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戴甲有权处理诉争房屋,被告戴乙辩称上述房屋买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由于该法律系行政管理性的法律,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故本院对二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戴甲于2000年3月3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戴甲、戴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曹某某办理瑞安市莘塍镇营塍居民区房屋房产权证(房产证号为莘塍镇1699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2006-10-722号)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二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成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