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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外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恒金针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金针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45号原告:上海恒金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富。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娜。委托代理人:杨红耀。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金针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金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