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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范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凤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范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华,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07月30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抓获,2010年08月0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08月23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华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凤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04月份,被告人陈凤华通过范县杨集乡前马桥村陈一X和陈二X介绍,与范县陈庄乡西朱庄村村民朱一X相识,双方确定婚期后,04月06日下午,陈凤华收到朱一X的父亲送来的28000元彩礼后潜逃。07月30日,陈凤华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抓获,案发后28000元现金已退还朱一X。指控被告人陈凤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凤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朱一X的陈述,证人陈一X、陈二X、朱二X、唐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陈凤华的户籍证明及朱二X等人对陈凤华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收到被诈骗的28000元现金的收条,破案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凤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0年07月30日起至2012年0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甫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