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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重字第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某某不服本院(2009)甬象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浙甬商终字第82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9月10日,象山县公安局于对借款人林永康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借款人林永康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黄传飞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