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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与被告赵新民、马孝福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赵新民,马孝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813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柏战,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正冬,该中心法律顾问。被告赵新民。被告马孝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与被告赵新民、马孝福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2502元,本院减半收取62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