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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与邱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邱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683号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巧荣。委托代理人:蒋国明。被告:邱天明。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珊珊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巧荣的委托代理人蒋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多层板,后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740元,被告于2010年4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邱天明立即支付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6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邱天明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邱天明立即支付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6700元。被告邱天明未作答辩。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以证明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邱天明尚欠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6700元,约定在2010年4月底付清货款,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的事实。被告邱天明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被告邱天明未到庭对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的举证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综上本案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邱天明尚欠原告货款26700元,双方约定2010年4月底归还,被告邱天明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邱天明欠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6700元应予清偿,被告邱天明未及时清偿,则应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天明支付原告沭阳县华荣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6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由被告邱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珊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