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8月因偷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委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丰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长桥老街16号三楼一出租房,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因未找到值钱财物而离开。尔后,被告人丰某又至四楼一出租房,采用同样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程某的惠普牌FS273AA#AB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350元)及人民币750元。2、201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丰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大港桥村41号三楼一出租房,采用插门锁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的兼容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30元)、FUSTER牌SK-171F型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450元)及索尼T77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42元)。以上,被告人丰某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2元。案发后,兼容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程某、陈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丰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丰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