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方园、亳州市井口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方园,亳州市井口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园,男,27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亳州市井口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设,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方园、亳州市井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口酒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阮东,被告井口酒业的法定代表人宋建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方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被告张方圆从被告井口酒业以每件17元的价格购进古井贡酒30件,该酒包装箱和包装盒的显著位置均印有“安徽古井”字样,且其商标“文字+图形”与原告商标注册证第1421038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相近似。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专用权。截至2009年12月2日,仅张方圆个人已查明销售15箱。2009年12月2日,涡阳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了张方圆的违法行为,并于2009年12月12日对张方圆作出处罚。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合法的商标专用权。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侵权事实及处罚经过。4、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处理本次案件相关支出。被告井口酒业答辩成称,原告的陈述是事实,但赔偿数额太高,我们是小厂,资金少,当时包装好了,没毁掉,请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张方圆未答辩。被告井口酒业、张方圆均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井口酒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张方圆从被告井口酒业以每件17元的价格购进古中贡酒30件,该酒包装盒及包装箱的显著位置均印有“安徽古井”字样,且其商标“文字+图形”与原告商标注册证第1421038号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相近似。侵犯了原告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053177号注册商标“古井”和第1421038号注册商标“文字+图形”专用权。截至2009年12月2日,该批白酒已销售15箱,每箱售价20元。涉案非法经营额共计600元。2009年12月12日,涡阳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了张方圆的违法行为,并对张方圆作出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的古中贡酒15件;2、罚款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井口酒业生产销售了包装盒及包装箱显著位置均印有“安徽古井”字样的古中贡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井口酒业公司对侵权行为不持异议,故对井口酒业公司的生产销售古井贡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方圆销售井口酒业公司的古中贡酒,涡阳县工商局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故张方圆的销售行为与井口酒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井口酒业公司与张方圆应因共同侵权行为而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井口酒业公司提出自己经济实力差,表示愿意赔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赔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本院考虑到涡阳县工商局查处的张方圆销售的古中贡酒数量为15箱,每箱售价为20元,销售总额为15箱×20元=3000元,故即使全部的销售额均为因侵权行为获利,非法获利额为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井口酒业公司赔偿150000元显然过高,本院根据井口酒业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持续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原告的商品的知名程度,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对于原告超出该赔偿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方园、亳州市井口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张方园、亳州市井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桂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