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克明、涡阳县邮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克明,涡阳县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明,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张明立,局长。委托代理人:燕伟,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克明与上诉人涡阳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辉,上诉人涡阳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燕伟、褚汉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晨审 判 员 赵亮代理审判员 陈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