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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3533-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孔建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孔建明,浙江浙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533-2号原告: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浩。委托代理人:蒋丛华。委托代理人:徐忠良。被告:孔建明。委托代理人:冯泽周。第三人:浙江浙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宝库。委托代理人:杨雪程。本院根据原告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杭西民初字第353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孔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撤诉,原告原告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孔建明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倩审 判 员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