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孙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孙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孙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楼。负责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原告陈甲诉被告孙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家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孙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甲诉称:2009年5月22日16时50分,在萧山区风情大道金色钱××口路处,孙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陈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2072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11293.50元、护理费2258.70元、交通费98.50元、财物损失1220元,共计35965.38元、扣除已支付9000元,实际应支付26965.38元,保险公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辩称:一、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某某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没有异议。二、对于某告的合理损失,应该由保险公某予以赔偿。三、事发后,我已支付给原告9000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辩称:一、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公安某某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公某没有异议。2、被告孙某某就本案肇���车辆向我公某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某愿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某赔付范围。二、医药费,按照有效票据计算,同时剔除医保名录外的医药费及伙食费;误工费,时间及标准过高,时间我公某认可90天;护理费,时间过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5元/天×22天;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财物损失,原告系自购配件,我公某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公安某某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相一致。被告孙某某就本案肇事的车辆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事发后被告孙某某已支付9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0725.68元、误工费9034.80元、护理费165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20元(已扣除医药费中的伙食费)、交通费98.50元、财物损失500元;共计32168.56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某要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但这有违公平的理念和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对于保险公某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甲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3168.56元,支付给被告孙某某9000元,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甲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已当庭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伟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