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与富阳市××纸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富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富阳市××纸业××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1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住所地:富阳市××王××宕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以下简称万泰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由审判员张国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泰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朱某某起诉称:原、被告曾有买卖废纸的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2009年3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315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均拖欠未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31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月利率4.425‰)支付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10年9月20日,18个月,2640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357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1份(原件),证明被告万泰公××欠原告朱某某货款33150元的事实。被告万泰公××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万泰公××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欠条一份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有废纸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09年3月20日,被告万泰公××尚欠原告朱某某货款人民币33150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拖欠未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有效,欠款事实清楚,由被告万泰公××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被告万泰公××向原告购买货物,在收货后,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没有支付,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万泰公××立即支付货款331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33150元,月利率4.425‰计算,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为18个月,计为2640元,从2010年9月2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证据确凿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泰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市××纸业××司支付原告朱某某货款人民币33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市××纸业××司支付原告朱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40元及从2010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33150元,月利率4.4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被告富阳市××纸业××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风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