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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执民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执民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戚光德、魏石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衢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光德、魏石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衢执字第10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金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