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军与被告陈宏新、第三人张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军,陈宏新,张树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971号原告王培军。被告陈宏新。第三人张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军与被告陈宏新、第三人张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