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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军与被告陈宏新、第三人张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军,陈宏新,张树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971号原告王培军。被告陈宏新。第三人张树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军与被告陈宏新、第三人张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