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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洪桥与张华、张秋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桥,张华,张秋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洪桥,系衡水市宏桥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张华。被告张秋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桥诉被告张华、张秋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华、张秋瑞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