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甲与慈溪市××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慈溪市××阀门××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51号原告:郑甲。被告:慈溪市××阀门××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河镇长丰村××号。法定代表人:郑乙。原告郑甲诉被告慈溪市××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甲起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外协件。自2009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结欠原告90741元,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22日止,被告结欠原告2490元,合计被告共欠原告93231元。被告口头承诺结账后会付清货款,但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过几天再付款。但至今被告仍然未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欠款93231元,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郑甲向本院提供结帐单一份,证明截至2010年5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231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22日期间有阀门塑料外协件买卖业务往来。2010年5月2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3231元,并出具给原���结账单一份。后被告因故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后,理应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甲货款93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1元,本院依法收取1066元,由被告慈溪市金星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