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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晓毅与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毅,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唐晓毅,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家润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幸福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本院执行唐晓毅与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