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地号:j0307-24-4;产权证号:00004629)房屋和座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村瑞昌路61号(地号:j0401-33-2;产权证号:00007223)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柯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地号:j0307-24-4;产权证号:00004629)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柯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村瑞昌路61号(地号:j0401-33-2;产权证号:00007223)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存在本院其他案件,或者其他法院对上述房屋在先查封的,轮候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