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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爱芬与孙建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建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爱芬。法定代理人徐荣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原审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丁扬飞。原审被告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善富。上诉人孙建刚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孙建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建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建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孙建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