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居正,北京助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罗道庄翠微嘉园*号楼*座*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张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凡强,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黄居正,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助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2号外贸综合楼1221室。法定代表人黄居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宇,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诉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黄居正、被告北京助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诉称:原告是join-2008.com域名的所有人。原告通过查询得知join-2008.com被被告北京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将涉案域名过户给黄居正。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计算机网络域名join-2008.com归原告所有和使用,判令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域名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判令被告北京助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域名;判令被告北京助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居正、被告北京助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称由于张迎与黄居正之子黄万福离婚一案已经判决,原告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的股权发生了重大变动,黄居正之妻持有20%,黄万福持有40%,张迎持有40%,该案双方均已上诉。由于股权变动后,北京助人嘉业科贸中心极有可能不再提起本案诉讼。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卢正新人民陪审员 刘凤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