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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志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杨一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西纺一村13号楼1门18号。被告高志龙,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3683.5元,其余368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