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号。代表人雷从亮。委托代理人许建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4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被告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相应款项全部付清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6元,本院减半收取373元。因原告已预交746元,故本院退付原告373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