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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甲、徐甲为与被告徐乙、胡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徐乙、胡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徐乙。被告:胡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徐甲为与被告徐乙、胡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甲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