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经济合作社与余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经济合作社,余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慈溪市三北大街2597号。法定代表人华建育,社长。被执行人余建立,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下余。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71号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经济合作社诉余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建立正在服刑,本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余建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经济合作社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余建立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款2251172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2530元,执行费249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