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702号原告: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负责人:薛贵江,部队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已达到1283.25万元,已超出我院受理范围,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4月1日所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该案是否涉及租金,本诉涉及租金多少,只有待开庭审理后才能确定,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540部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