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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甲与汪乙、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汪乙,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汪乙。被告:闻某某。原告汪甲为与被告汪乙、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7月10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伯全、徐春波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乙、闻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甲起诉称:被告汪乙、闻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7日,被告汪乙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廖某某提供担保。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该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被告闻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汪乙、闻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汪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汪乙于2007年9月1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汪甲借款100000元。由担保人廖某某提供保证的事实。2、户籍证明二份,证明闻某某与汪乙是夫妻关系,两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证明一份,开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汪乙与闻某某于2006年10月16日结婚登记。两人是夫妻。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乙、闻某某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以上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汪乙、闻某某是夫妻。曾在开化县城关镇经营一网吧。被告汪乙于2007年9月1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汪甲借款100000元。借条中由担保人廖某某签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明确借款期限和是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汪甲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汪乙、闻某某夫妻俩早将网吧转让他人经营。现夫妻俩已外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原告汪甲以该借款是被告汪乙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汪甲与被告汪乙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汪乙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告闻某某与被告汪乙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汪乙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汪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乙、闻某某共同返还原告汪甲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600元,由被告汪乙、闻某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肖宁审判员  朱伯全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昕开化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二0一0年月日拟稿人:汪肖宁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事由: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发文:(2010)衢开商初字第507号打印:8份(文稿正文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