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902号原告: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工业园区。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青少年宫北路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