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洪湖市天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通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湖市天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通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天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通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子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天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通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武民商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天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通汉物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天信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3771.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74.80元、执行费2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市通汉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74.3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