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保字第19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海威国际公寓2幢1单元2801室商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海威国际公寓2幢1单元2801室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杭高新移字第10116887)。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某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 判 员 黄黎兴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学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