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熊军与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熊军,男,出生于1973年1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闻科,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春禧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向荣,公司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卢虹霞,女,出生于1979年4月21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委托代理人陈泽军,男,出生于1967年5月17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与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军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军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伟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