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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赵旦、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霞,赵旦,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王晓霞。法定代理人:王建强。委托代理人:严宝焕,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旦。被告: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北路339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东山路口浦发银行六楼。代表人:任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胜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霞诉被告赵旦、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霞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茅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