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潘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潘卫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剑波。委托代理人:吴丽玲。委托代理人:叶明友。被告:潘卫国。委托代理人:郑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潘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1元减半收取3015.5元,由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倩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