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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潘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潘卫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剑波。委托代理人:吴丽玲。委托代理人:叶明友。被告:潘卫国。委托代理人:郑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潘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1元减半收取3015.5元,由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倩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