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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尤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尤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6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尤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尤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吴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吴某某的上述申请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某某撤回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0)深仲裁字第32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负担。申请人吴某某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400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200元。审 判 长  刘粤芳审 判 员  柯云宗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