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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廖春生与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生,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廖春生。委托代理人:杨进昌。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生与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生撤回对被告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