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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叶国洪与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叶国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春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关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