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启生与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启生,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宋启生,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系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启生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7000元,执行费21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青岛海川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案款147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