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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余俊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俊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贝森兴隆园附1号。法定代表人李仕清,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佳,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余俊龙,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现暂住四川省双流县,成都市龙泉驿区俊龙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余俊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