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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张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郑剑波。委托代理人:吴丽玲。委托代理人:郑庚。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委托代理人: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