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张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郑剑波。委托代理人:吴丽玲。委托代理人:郑庚。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委托代理人: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