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与何明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何明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路民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靳学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武,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何明忠,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明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