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永寿县豆家镇。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中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被告豆某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委托代理人豆某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系被告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