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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永寿县豆家镇。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中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被告豆某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委托代理人豆某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系被告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