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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北曲周县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任爱平与刘希伯、刘希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河北曲周县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鹏,现任该公司经理。原告任爱平。被告刘希伯。被告刘希重。被告刘子臣,系沧县安达汽车运输队业主。被告闫书峰,现住本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本院在审理河北曲周县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任爱平与被告刘希伯、刘希重、刘子臣、闫书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曲周县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任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曲周县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任爱平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