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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兴民与王书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兴民,王书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民,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上诉人李兴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兴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兴民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上诉人李兴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